撰文:谢秋宇律师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已于2019年3月1日施行。虽该办法未直接对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其中隐藏了不少税务问题,换言之,如何支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一、重点条文解读
(一)制定目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类(办法第三条)。
(三)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五条)。
(四)配套设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五条)。
(五)具体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约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督促执行;建筑企业具体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信息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等。
(六)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惩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对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建筑企业支付(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税务风险提示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环境下,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另外,原则上也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但也难免部分工程项目存在一定特殊性,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管理混乱,税务风险甚大,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涉税风险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模式)农民工工资后,取得相应劳务发票,但在支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款时将其代发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抵减,造成票据、合同、资金流不统一的局面,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支付劳务费后未取得劳务发票,所支付款项可能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无法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工资表或其他单纯的支付依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可能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无法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可能得不到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无法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建筑企业支付(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建议
(一)建筑企业未进行劳务分包(包括专业分包),也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已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的情形。
1. 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也可,但在个税方面对农民工来说过于失衡)、收集其身份信息并作好流动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实名制登记”与现场施工农民工的一致性。
2. 须确保工资点对点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里,同时确保农民工身份、工资额(包括考勤、工作量等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用工合同、实名制登记、工资表的一致性。
3. 劳动合同应就社保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筑企业未劳务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也未为农民工办理了工资卡的情形。
1. 建筑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收集其身份信息并作好流动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实名制登记”与现场施工农民工的一致性。
2. 由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农民工班组长代为领取农民工工资(或由其垫资后到建筑企业报销),必须由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一一出具委托收取工资的手续,代领人需向建筑企业提供农民工亲笔签字的“工资表”、“考勤表”及“对量表”,并确保该三表与“用工合同”、“实名制登记”信息一致。
3. 劳动合同应就社保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三)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情况下,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分包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票等事宜进行详细约定。
本文以期抛砖引玉之效,观点并未完全涵盖所有类型和方式,难免有不足或不妥之处,仅供探讨。
作者简介
谢秋宇律师,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调查员。拥有扎实地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件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及刑事辩护。
业务专长: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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