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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某公司与肖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07-11

承办律师谢康


案情简介:

       2010年,重庆市璧山区某公司将其一5万余平方米的房屋开发项目发包给其一建筑公司,总价包干为8600万元,该合同予以备案,同时,该建筑公司与其自然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给自然人肖某,并聘用其为工程部经理,该项目副经理,该项目由自负盈亏进行施工建设,管理费为百分之二,用于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和公司协调部门的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肖某又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将总价包干调整为单价1000元/平方米的包干方式,在合同中,开发公司的经理郭某备注为该合同价格过低,不执行。2013年2月该工程竣工,在施工期间肖某向开发公司和郭某先后借款35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肖某也委托建筑工程其向郭某归还3200万元借款,2013年5月,肖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用8600万元的合同起诉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开发公司以单价1000元/平方米的补充协议对抗并提出反诉。


案件结果:

       案件经审理,认为双方两个合同的价格悬殊过大,8600万元的合同虽然备案,但是该合同未经招投标,不能据备案而此以该合同认定价格,单价1000元/平方米的合同也有问题,因为按此合同支付进度款项应当为3000多万元,但现已经支付了7000多万元。为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建筑公司申请对该工程的成本价予以鉴定,经鉴定,该工程的成本价为8500多万元,因此,法院最后采信了8600万元的合同作为结算价。但是认定,开发公司支付到建筑公司账户内,建筑公司再支付给郭某的款项属于已付工程款,但郭某否认该款项是工程款,声明是开发公司内部转账行为,并否认该款项是肖某归还其的借款。故以8600万元结算价判决后,肖某的借款没有得到清偿,3200万元的工程款反而被郭某占有。于是肖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另案起诉郭某不当得利。


 


承办律师简介

       重庆至立渝中分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经验。擅长房地产领域案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从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争议标的大、法律关系负责,具有社会影响的建工纠纷案件。

       联系方式:手机18983700806      邮箱 xk@zhili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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