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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故意杀人一案

2019-07-26

承办律师:唐用强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8日,杨×彬与刘×军、彭×东、陈×烽、陈×智等人在重庆市璧山区清新阁茶楼喝茶期间,彭×东打电话向肖×索债遭拒,刘×军、彭×东、陈×烽等人商议后,由彭×东打电话约肖×至璧山区(原璧山县)青杠街道斗殴。随后三人邀约杨×彬、陈×智等人持枪支、砍刀等工具,于当日21时许,在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高速公路出口处,与肖×邀约的刘×(本案死者)和刁×、王×强等人持刀枪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杨×彬等人开枪射击,致刘×等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被枪弹击中背部,贯通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彬等人于2012年12月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杨×彬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我所接受被告人杨×彬近亲属委托后,指派唐用强律师担任杨×彬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后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杨×彬是在被刘×(即被害人)等人持刀追砍的情形下,边跑边对追砍的人开了一枪(枪口朝下)。如有人被杨×彬开枪击中,应是正面中枪,且所射出的子弹应是由高向低飞行。在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却载明:刘×腹部右肋缘靠剑突距头顶54cm处有一皮肤创口,背臀部右腰平第二腰椎距头顶64cm处有一类圆形创口。刘×的背部创口为射入口,腹部创口为射出口。由此可见,击中刘×的子弹不是水平飞行,而是由低向高飞行,且开枪者的枪口是朝上。刘×是背部中枪,开枪者应在刘×身后。

       故,辩护人提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杨×彬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彬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彬提出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杨×彬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重审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杨×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承办律师简介

       唐用强律师,1999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原西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全日制),200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全日制),获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职务: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成员、西南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行风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

       获奖情况:2016年3月荣获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十大经典案例奖、2016年7月荣获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共党员称号。

       从业概况:自200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重庆视讯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技术中心、重庆应用外国语专修学院、正南(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系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第一案杨××、重庆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马××的辩护人,其承办的尹×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共同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66号)。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联系方式:手机及微信号13330282100      邮箱tyq@zhili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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