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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菊诈骗一案

2019-07-26

承办律师:唐用强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12月29日期间,苏×龙伙同绰号为“狗熊”的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51号巴陵华庭酒店等地,通过陈×等人群发包含木马网站链接的“10086积分兑换现金”的虚假短信息,骗取被害人登录上述网站的方式,从而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而后由苏×龙、“狗熊”将银行卡上现金转账至其控制的银行卡或网上购买Q币等物品而后变现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财物。同年12月24日至29日,苏×菊、王×武利用苏×龙提供的木马软件、作案手机、手机卡、作案电脑、上网卡等工具,在海南省海口市祥阁深蓝湾小区3栋等地,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而后在网上购买Q币等物品后交由苏×龙、“狗熊”变现或将被害人银行卡号和密码交由苏×龙、“狗熊”变现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通过前述手段,骗取5名被害人银行存款13万余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菊等犯信用卡诈骗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我所接受苏×菊近亲属委托后,指派唐用强律师担任苏×菊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的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苏×菊近亲属接受辩护人建议,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据此,在苏×菊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形下,辩护人为其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在卷证据,提出公安机关在搜查苏×菊住处和传唤苏×菊时,没有掌握苏×菊涉嫌诈骗的事实,苏×菊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苏×菊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近亲属主动代为退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实质认罪悔罪表现。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苏×菊犯信用卡诈骗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承办律师简介

       唐用强律师,1999年7月毕业于西南大学(原西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全日制);200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全日制),获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职务: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成员、西南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行风监督专门委员会委员。

       获奖情况:2016年3月荣获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十大经典案例奖、2016年7月荣获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共党员称号。

       从业概况:自200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重庆视讯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技术中心、重庆应用外国语专修学院、正南(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百余件,系重庆打黑除恶审判第一案杨××、重庆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马××的辩护人,其承办的尹×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共同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66号)。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联系方式:手机及微信号13330282100      邮箱tyq@zhili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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